被执行人罗某某。
本院在执行薛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内容,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同意待周顺华、冉孟英案件执行完毕后继续扣划罗某某工资,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717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冯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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