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某某。
本院在执行彭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2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龙某某。
本院在执行彭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2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