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2015)黔县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执行款人民币4 000.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是黔西县小学教师,月工资收入4 000.00元,目前张某的工资因另一案件执行措施被强行扣留,到2017年6月方能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7年7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张某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2500.00元,以满足4753元止(含案件受理费703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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