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 )黔0522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蔡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