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黄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56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