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泽君与赤水市赤水故事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4
(2016)黔0381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泽君,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陈庆,女,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赤水故事酒楼,住所地赤水市贵福金街。

负责人周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添。

本院在执行龙泽君申请执行赤水市赤水故事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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