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4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汤某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97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保全了被执行人汤某甲(与董发云共有,董发云已于2014年死亡)位于贵州省黔西县原城关镇水西大道225号房屋(房产证号:黔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74号,建筑面积348.85平方米),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5年9月8日,本院以(2015)黔县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2016年3月29日,依法在黔西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汤某甲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黔西县原城关镇水西大道225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黔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74号,建筑面积348.85平方米;国土使用证号:黔国用(一九九九)字第45-84号,地号45-84,用地面积121.91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张楠(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东山路)以25550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汤某甲(与董发云共有,董发云已于2014年死亡)位于贵州省黔西县原城关镇水西大道225号房屋(房产证号:黔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74号,建筑面积348.85平方米;国土使用证号:黔国用(一九九九)字第45-84号,地号45-84,用地面积121.91平方米)房屋归买受人张楠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起之日转移。

二、买受人张楠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傅咏梅

审判员  胡云贵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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