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王宜红,女,汉族,1978年7月1日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韩贵龙,男,汉族,1980年4月3日生,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建锋申请执行王宜红、韩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黔0381执936号执行裁定书,经相关单位协助自2016年6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韩贵龙工资收入2,000.00元,并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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