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芳与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4
(2016)黔0381执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云芳,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赤水市市中滨江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鲤。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赤水市市中滨江一号。

法定代表人,任中堂。

本院在执行梁云芳申请执行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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