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云芳,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赤水市市中滨江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鲤。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赤水市市中滨江一号。
法定代表人,任中堂。
本院在执行梁云芳申请执行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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