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正街3幢3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该公司经理。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明理,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袁夯,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邹鑫,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夯、邹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