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卞美东, 1977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赵龙申请执行卞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卞美东应履行义务为:1、给付申请人赵龙133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卞美东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卞美东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赵龙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卞美东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322执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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