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正街3幢3单元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喻明理,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胡贵贤,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李辅清,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毛登权,女,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布韪,男,200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贵贤、毛登权、李布韪、李辅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