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534军工厂内。
负责人黄朝云,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遵义喜莱居家私厂申请执行陈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陈丞支付原告遵义喜莱居家私厂货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丞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丞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丞近期已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丞未按期支付货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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