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昌禄,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郑昌华申请执行王昌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昌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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