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助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光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滋瑄,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饶正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余庆县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均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国才申请执行张助国、杨光成、张滋瑄、饶正刚、余庆县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张助国、杨光成、张滋瑄、余庆县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国才借款97 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150元,被执行人饶正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助国、杨光成、张滋瑄、张均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饶正刚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的工资账号已被冻结;申请人张国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