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祖伦,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杨枝其申请执行王祖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祖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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