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渝。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张文斌,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文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张文斌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文斌的存款10 800元,尚欠本息1 000余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文斌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