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大同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俊秋,厂长。
被执行人刘运明,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杰宏,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谢佐松申请执行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刘运明、李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刘运明、李杰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