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佐松与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刘运明、李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3
申请执行人谢佐松,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者,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大同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俊秋,厂长。

被执行人刘运明,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杰宏,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谢佐松申请执行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刘运明、李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大同镇龙运建材加工厂、刘运明、李杰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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