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本院在执行蒲洪申请执行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4160.21元后,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