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渝。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倪思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倪思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倪思杨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3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