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祖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昌远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庆勇申请执行郑祖均、昌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郑祖均、昌远芳在2015年12月19日前偿还给申请人王庆勇本息共计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延期支付,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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