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武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蹇广发申请执行向武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向武华支付给蹇广发工资5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9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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