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兴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谭应菊申请执行李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兴建偿还谭应菊借款60000元,李兴建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应菊与被执行人李兴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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