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建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舒秀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舒秀梅、田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舒秀梅、田茂军分期偿还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舒秀梅于2016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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