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庆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晓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刘春梅申请执行王庆勇、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王庆勇、张晓红偿还刘春梅借款本金14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 7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7月4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借款80 000元(已支付),剩余借款6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550元及保全费1 22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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