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本会与张劲海、张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2
申请执行人吴本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劲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滋瑄,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本会申请执行张劲海、张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劲海与申请执行人张懿达成和解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劲海被龙溪法庭冻结的54 000元由申请人按自己执行款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张劲海将位于遵义海尔大道的商品房尽快处理后,所得房款按申请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下欠部分在2018年5月18日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懿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