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劲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滋瑄,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本会申请执行张劲海、张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劲海与申请执行人张懿达成和解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劲海被龙溪法庭冻结的54 000元由申请人按自己执行款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张劲海将位于遵义海尔大道的商品房尽快处理后,所得房款按申请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下欠部分在2018年5月18日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懿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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