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水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高崇俊申请执行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刘水平支付原告高崇俊辣椒款64 85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刘水平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水平从2016年7月份起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申请人高崇俊执行款6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申请费872元由被执行人刘水平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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