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茂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武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蒋仁飞,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丽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担保人王必付,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担保人王碧琴,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姚元亮申请恢复执行刘武勇、蒋仁飞、陈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刘武勇、蒋仁飞偿还姚元亮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10 550元,陈丽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陈丽艳交纳执行款31500元予以执行本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12日扣划了陈丽艳、王碧琴、王必付的存款12060元予以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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