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泽良,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罗开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魏嘉庆、张英申请执行李泽良、罗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李泽良、罗开碧偿还魏嘉庆、张英借款本金53.3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9130元、公告费6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罗开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22.29元;李泽良、罗开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55.74元、860.48元;李泽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149.7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对该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处置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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