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朝政,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艾达琼,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姚腾河申请执行汪朝政、艾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汪朝政、艾达琼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姚腾河借款60000元。逾期未付,则由被告汪朝政、艾达琼偿还原告姚腾河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朝政、艾达琼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汪朝政、艾达琼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在龙溪镇红军东路有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汪朝政外出务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汪朝政、艾达琼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汪朝政、艾达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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