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融益投资有限公司与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2
申请人贵州省恒融益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盐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镐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贺志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中华,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省恒融益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周中华支付贵州省恒融益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元;申请人贵州省恒融益投资有限公司对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中华开发的位于余庆县松烟镇阳光馨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中华在湄潭县的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湄潭县人民法院查封,周中华与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余庆县松烟镇阳光馨苑有住房十三套被本院查封,但因该项目未经综合验收,目前不具备拍卖或者变卖、以物抵债的条件,被执行人周中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出听证通知书,对于是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听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培江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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