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应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了熊晓春申请执行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陈应国偿还原告熊晓春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应国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应国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应国因吸食毒品现正在强制戒毒所戒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应国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应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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