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仕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宋德会申请执行王仕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仕英偿还申请人宋德会借款345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28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宋德会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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