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登才与吕国强、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2
申请人魏登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吕国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魏登才申请恢复执行吕国强、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吕国强、刘红偿还魏登才借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刘红的存款12900元,因申请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魏登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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