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孔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熊会昌申请执行谢孔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谢孔群偿还原告熊会昌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孔群的存款28490元,查明被执行人谢孔群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谢孔群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谢孔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