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勇,重庆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伯伦,贵州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鹏,贵州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弘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品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许曼琴、张勇、谢伯伦、许鹏申请执行贵州弘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贵州弘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许曼琴、张勇、谢伯伦、许鹏借款249.8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6224.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但利息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贵州弘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贵州弘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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