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吴小平,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执行人刘文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姚润六申请执行刘江、吴小平、刘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江、吴小平偿还申请人姚润六借款59100元,刘文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润六与被执行人刘江、刘文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