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康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云兰(又名杨艳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曾彩红申请执行雷康平、杨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雷康平、杨云兰偿还曾彩红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由杨云兰偿还曾彩红借款30000元及利息,雷康平、杨云兰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5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康平、杨云兰位于余庆县龙溪镇长征中路龙熙苑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本院每月裁定扣划雷康平的工资2000元予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雷康平、杨云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