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泽凤、王明庆。
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坝镇。
法定代表人孙岳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厚明借款本息1205449元、案件受理费158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兼并重组阶段,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厚明案款1205449元、案件受理费15854元、执行费17982元,共计12392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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