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坝镇。
法定代表人孙岳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劳人仲字(2016)第011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从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从灯153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兼并重组阶段,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53839元、执行费2207元。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王从灯以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兼并重组阶段,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从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字(2016)第0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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