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与胡文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1
申请执行人刘浪,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胡文裕,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文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文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浪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文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文裕已履行案款50000元,现尚欠案款8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已将被执行人胡文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到被执行人胡文裕有房有车无银行存款,但申请执行人刘浪要求暂时不处置被执行人胡文裕的房屋和车辆,等被执行人胡文裕的另案有结果后再执行,并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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