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汝梅,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蒋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汝梅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蒋珊借款5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668元,共计518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汝梅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汝梅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汝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1200元、执行费668元,共计51868元。申请执行人蒋珊以被执行人张汝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张汝梅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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