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涛,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勇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涛转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涛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涛的房屋、车辆信息,查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陈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涛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张涛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勇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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