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富豪、陈义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定江, 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定江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定江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欧定江的房屋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有一辆2011年1月4日注册的车牌号为×××的长安牌车,但未找到该车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欧定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欧定江尚欠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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