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疆,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家勇,男,1972年8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公务员,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徐明霞,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居民,住都匀市新菜园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家勇、徐明霞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申请费6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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