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家勇、徐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7:40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疆,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家勇,男,1972年8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公务员,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徐明霞,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居民,住都匀市新菜园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家勇、徐明霞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申请费6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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