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宗敏, 女,1974年10月16日生,居民,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蒋晓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宗敏偿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宗敏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其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宗敏具备履行义务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蒋晓香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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