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香申请执行罗宗敏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7:40
申请执行人蒋晓香,女,1966年6月19日生 ,壮族,居民,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罗宗敏, 女,1974年10月16日生,居民,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蒋晓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宗敏偿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宗敏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其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宗敏具备履行义务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蒋晓香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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