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鹏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7:40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环西路(南新民居安置示范区)1、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显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正高,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杨鹏,男,1988年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下司镇。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杨鹏履行返还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环东北路66号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41元/天,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兑现时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97元、反诉费7062元、申请费69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鹏履行了返还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环东北路66号房屋和支付房屋占用费231296元(含原已支付的10万元),尚欠房屋占用费338704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被执行人杨鹏在案件诉讼阶段已全部交清。现因被执行人杨鹏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被执行人杨鹏在两年内给付尚欠房屋占用费338704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级51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屋占用费338704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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