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耀和,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因犯诈骗罪尚在监狱服刑。
移送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郑耀和履行退赔赃款和罚金25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2200元外,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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