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杰。
被执行人朱正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正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正明家庭经济困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正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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