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艳芹,女,1957年3月21日生 ,汉族,住贵定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岑显超,女,1957年10月5日生 ,布依族,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黎敬雪, 女,1963年3月30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王艳芹、岑显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296、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敬雪履行偿还借款合计400000元以及两案受理费合计7090元、执行费合计58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黎敬雪在2016年7月31前履行5万元,在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0元, 余款在2016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296、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王艳芹、岑显超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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